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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结社权——代理商改变和厂商对话格局的重要权利依托

2017-02-07 10:22

【中国路面机械网 特约撰稿 任立华】2016年5月25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宝马经销商联会在京成立,会上包括正通汽车、宝信汽车、绿地润东汽车、运通汽车等三十多家大型汽车经销商集团,共280多家宝马授权经销店加盟成立宝马经销商联会。

宝马中国总裁刘智与会并发表了如下讲话:“汽车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的首要关系是合作关系,鱼水关系,双方的长期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前提不会改变。在市场进入了新的阶段,规模增大了,市场环境复杂了,增速放缓了,厂家和经销商需要更好地聆听对方,着眼长远,同舟共济,互相扶持。”实际上,笔者之所以让大家好好学习并运用好结社权,是因为这个权利在行业中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让厂家认真并且更好的聆听代理商群体的声音,让厂商关系真正可以做到合作共赢。那么,在学会使用结社权之前,有必要先来学习下基本法律知识:

一、结社权的法律依据及权利价值

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表达自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实现的必要途径之一,对此《宪法》第三十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结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一部现代宪法中都可以找到,它也是世界人权法所保障的基本的不得限制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更明确规定这是一项不得限制的权利。该公约第22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人类为什么如此看重这一权利?因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民主法治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因为民主与法治社会不但依赖单个公民的努力来形成与维护,更要求有不同利益与观念的人组成的群体的参与,而这必须有结社权。

二、结社权在行业的可行性及现状

现行规范社会团体的规定为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条例。他对行业协会的设立没有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庆幸的是,2016年民政部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赋予了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直接登记为社会团体以及其业务范围,且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第二条中有明确的解释。虽然这个修改稿尚未被通过,但这说明了国家层面已经关注到了行业协会结社权充分行使并给予指导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附:民政部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二、明确直接登记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对于成立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条)。

目前结社权行使比较典型代表是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代理商委员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宝马经销商联会、各省工程机械分会、以及尚未注册的现代重工的中国区代理商联盟,其他工程机械品牌也有此类呼声,但由于缺乏规范的操作指引和专业的人士指导,尤其是像宝马中国这样的鼎力之势尚未成型。但笔者相信这样的联盟或协会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三、结社权在行业内推行的价值

借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沈进军会长在宝马经销商联会成立时的贺词来总结:“目前受国际经济形势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汽车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增速放缓,供大于求已成为新常态,产业面临结构调整,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因此厂家与经销商更应携手合作共赢…宝马经销商联会的成立,更是希望促成厂商双方更和谐、更团结的合作关系。经销商联会的成立不仅有利于提升广大宝马经销商的话语权,更能打造双方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让厂商、经销商朝着共同的愿景和价值观而前进。”

基于此,笔者认为,从实际操作环节来看,设立这样的代理商联合会或联盟有以下利好之处:

1、对行业内现在备受诟病的应收账款呆坏死的化解和分担比例集思广益,并且可以平等的和厂家建立沟通机制,协同帮助会员度过难关,创设性的提出适合各自品牌和不同代理区域的康复计划;

2、集思广益,参与到厂商常用的合同版本以及交易流程制定,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下厂商如何同进退,群策群力,转变思路应对用户主权时代的到来;

3、资源互补,充分利用好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参与到国家及厂家走出去的远期发展规划中,来抵消国内发展迟缓的不利局面;

4、充分运用新兴的互联网和资本市场的思维和技术,包括学会用征信、反欺诈等第三方机构外包服务、用清欠和资产处置专业打包服务、用资产证券化和债权保理等业务实现资金变现。

四、社会团体的定义、审批及成立条件

(一)定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二)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的审批单位: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三)成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即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四)申请手续及递交文件

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社会团体需要递交的文件范围,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五)不予登记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而来不予登记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结语

正如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裁刘智先生所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品牌经销商联会宝马联会将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将使厂、商双方有个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它的常态化和正规化非常有利于厂商和经销商关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行业代理商行使结社权的目的不在于对抗,相反是希望通过机制性的沟通工作保障经销商的合理诉求,使之成为健康、有效、互惠性的交流平台,使经销商会员们的实现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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