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程序:货物的交付

2007-08-16
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

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发

生的例外情况。

(一)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二)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

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

港口条款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

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

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

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

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

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

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

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

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

口所在国的部位。

7.目的港为“选择港”的情况。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还

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因此,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选择港”

的做法。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选择港必须以同一

航线的班轮寄航港为限,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

价;“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采用选择港时,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船

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

理人,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分批装运与转运

分批装运与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

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运,往往是出口销售合同中交货条款的重要内容,

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采用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时,则必须允

许转运。一般来说,允许分批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

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

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否则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运。但销售合同中如

对分批和转运不作规定,按国外法律,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和转运。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除非买方坚持,原则上均应争取在销

售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和转运”。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通常与装运时间结合

起来订立。

货运单据

  出口合同中的单证条款,一般只规定卖方提交单证的名称,有的

还规定各种单证的份数,个别的还规定各类单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例如:

  单证:

    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向银行议付:

    (1)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2)发票三份;

    (3)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和重设检验证书;

    (4)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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